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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 税局是怎么核定价格的?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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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例子: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请问:该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合法?印花税如何计算?答:0元价格不合法,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方法如下:1、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2、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3、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